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周炎炎 上海报道
近期,以银行理财公司为主的多家资管机构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即将迎来自律统一规范。此事终于有了回音。
(相关资料图)
5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当日下午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召集研讨会,参与者是多家理财子公司和部分尚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但资管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相关人员,探讨话题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这或将意味着,纷繁复杂、让投资者看得云里雾里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望迎来统一的自律规范。
近期,中银协为树立行业规范做了大量努力。去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0日,中银协曾经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对银行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作出要求。根据行为准则,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分为固定数值、区间数值和指数加权三种形式,在使用固定数值和区间数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时, 必须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业内经常称之为“业绩比较基准必须加上小尾巴”),且不得故意弱化说明而过度突出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
除了业绩比较基准,银行理财产品也经常使用“过往业绩”来展示上架产品的收益水平,引导投资者购买。但各个产品、各个渠道对过往业绩的展示方式不尽相同,详情参见21世纪资管研究院的最新银行app财富管理板块测评(银行APP财富管理测评系列②丨六大行业绩展示:统一标准or多维度展示产品业绩 投资者更偏好哪种方式?),这多多少少给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造成了障碍。
记者了解到,本次《行为准则》的制定的目的在于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行为准则》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自驾理财产品在不同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过往业绩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销机构不予配合。该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
过往业绩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
“从准则制定的方向来看,其目标是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水平,以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这也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一位理财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银行app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的时候没有统一自律规范,往往选择性地筛选有利于显示产品收益率高的时间区间,并对外展示,有“报喜不报忧”的倾向,有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嫌疑,也可能会造成不同产品之间不公平竞争,显示不出投资经理的能力区别。
对于类似的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经撰文《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中的“门道”》予以披露。
根据记者了解,本次《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了“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
“三条基本要求”包括: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展示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数据,过往业绩数据或计算方法应当经产品托管人复核;不得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并需醒目文字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等。
“三条展示要求”包括: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要注明起始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运作时间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的产品,采用产品成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运作时间大于一年不满6年的,至少包含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运作六年以上的,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如一个产品展示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该将两者同时予以展示。
“三条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展示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不得低于1个月;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销售宣传文本只能展示该产品或本公司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展示规则向基金靠拢
“这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正本清源的事情。”上述理财子公司人士说道。他认为,此前由于缺失统一规范,产品要用哪个区间的收益率对外展示,很多时候是渠道方,也就是银行零售端去决定的。而理财子公司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在零售端排到一个较为靠前的位置,也是不遗余力去与零售端协商,这就导致银行app上的理财页面上多种形式的收益展示方式并存,比如“近1个月收益率”“近3个月收益率”“近半年收益率”“近1年收益率”用来衡量不同的产品,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筛选难度。
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主要关注收益率和风险两项指标。但打个比方,同样是固收产品,同样是4%的过往业绩收益率(年化),A产品使用的是过去一年的区间,B产品使用的是近3个月的区间。A产品很可能去年挺过了11月的债市大跌,今年以来净值回稳,B产品难以获悉去年的情况,只能看出开春以来收益不错,但也有可能按照过去一年的区间去折算,年化收益率远低于4%甚至是负值。这样的两个产品同样放在货架上,以同样的收益率水平给投资者判断,投资者会认为两个产品的管理水平、收益能力是一样的,这显然对产品A也是不公平的。
一位基金业人士称,本次讨论的《行为准则》向基金过往业绩展示的规则有所靠拢,这也体现了资管新规后,各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的原则。
2020年,证监会向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下发《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这意味着行业内重点突出某只产品、片段式截取短期业绩等的做法被叫停。
“除了理财公司之外,更重要的是将新规反馈给销售理财产品的各家银行零售部门,制定更加透明、有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展示规则。”上述理财公司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