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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天津证监局公告,对渤海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经查,渤海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新销售产品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三、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天津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渤海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