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
乐音响”、“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联交易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委贷方式将国有资本
金拨付给公司,系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
“基于 SaaS 化安全运营的新型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平台”的建设和研发投入,
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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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 玉 成 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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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君 毅 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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