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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的夜班过后,年仅24岁的刘女士在其工作的电子厂宿舍中猝死。据潇湘晨报4月26日报道,其丈夫表示,刘女士上班两个月内只休息了两天,工作日每天需要工作12个小时,希望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此,与刘女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刘女士是属于“小时工”,多劳多得,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她是“自愿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像刘女士这类务工人员的工作性质一般为劳务派遣,通常没有直接与务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中介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派遣员工通常受到的劳动保障相对较单一,比如,本案中介公司就未给刘女士购买社保,仅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这意味着,只有刘女士被确定为过劳死亡,其家属才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保险赔偿。
随着调查的进展,中介公司不仅以刘女士“小时工”的身份当挡箭牌,还推诿扯皮,拒绝为刘女士家属提供其加班记录、合同原件等证明。最终究竟谁该为刘女士的死负责?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刘女士月工作时长达327个小时、两个月仅休息两天,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极限,不管是否出于自愿,公司都涉嫌违法,别想凭一句“自愿加班,多劳多得”的冰冷回应,就对刘女士的死亡撇清关系。况且刘女士的工资单显示,她三月份的工时为327小时,单价为18元每小时,工资为5886元。可见公司未曾给予刘女士任何加班费,刘女士的超强工作强度背后也很可能不是出于自愿。
正是这起事件中刘女士“被自愿加班”的工作状态,让很多职场人代入感强烈,深感不适。近年来,一直有声音呼吁把员工的休息权落到实处,但许多企业不合理的超时加班、“被自愿加班”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企业要求员工下班后依然保持工作状态,一有需求随时响应,更是让职场人身心疲惫。
劳动者的健康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员工身心健康才能充分调动体能,提高效率,创造更多价值。长期透支员工体力,不是企业的经营之道,只有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员工权益,才能走上发展的正途。
终结游荡在灰色地带的“被自愿加班”问题,需要劳动者们敢于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也要硬起来,通过法律界定加班中的“被自愿”现象,不给超时加班行为留空子,让用人单位不能任性,也不敢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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