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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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至2022年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据通报,2015年至2022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一审民事案件48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75%,结案43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
上海知产法院黎淑兰副院长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上海知产法院将在新的起点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案件成因以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争议为主
新闻发布会上,上海知产法院对2015至2022年间的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分析。
从当事人情况看,创新主体以公司为主。受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的案件为383件,占比78.32%;仅一方当事人为公司的案件为102件,占比20.86%。相比而言,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的案件仅为4件。因此,当前科技创新的主体仍然以公司为主,占比99.18%。
从纠纷类型看,以专利案件为主。受理的案件中,案件类型由多到少分别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09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14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35件。从创新活动来看,主要集中在技术设计和开发领域。
从案件起因看,以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争议为主。权属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员工擅自将本属于单位的技术创新成果据为己有,单位请求法院确认相关技术方案构成职务发明,数量为128件;二是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因合同一方违约损害相对方利益,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归属,数量为34件;三是创新主体认为其相关技术方案被窃取、抄袭,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技术方案享有权利,数量为7件。
从案件结果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在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69件,其中,确认权利归原告所有的案件105件,占比62.13%;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24件,其中,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19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共41件,调解协议中约定权利归属于原告的案件37件,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权利的案件4件。整体来看,判决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技术创新成果归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达到67.62%。
此外,上海知产法院在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结并提炼了四项裁判规则,分别是“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谁投资,谁享有权利”“谁创造,谁享有权利”“谁破坏创新,谁必然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
发布会还通报了12件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其中一则典型案例明确了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显示,2005年,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P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设计团队经理、技术负责人。P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唐某在合同期间内,从事P公司的工作和/或使用P公司的工作条件、资金所取得的任何版权或专利或专有技术均归P公司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11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断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首先判断“本职工作”的范围,即涉案专利与发明人任职期间工作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判断主要需要考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离职证明等载明的内容是否与研发工作有关,以及技术成果是否与发明人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内容相关。如涉案专利与发明人在单位的本职工作相关或部分相关,应当认定涉案专利是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的申请权以及被授权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